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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時間: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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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 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 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含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具、公用電梯等。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市和區(市)縣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市場監管、體育、機關事務、煙草專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但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場所除外。民用機場、鐵路車站的控制吸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吸煙

1.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培訓 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2.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3.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4.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室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工作需要,劃定臨時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工作需要,劃定臨時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七條 下列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區

1.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2.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設置吸煙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明顯的吸煙區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設置收集煙灰、煙蒂的環衛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場所設置吸煙區的,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煙區域有效隔離的條件。 第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建立控制吸煙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義務:

1.做好該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工作;

2.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并保持標識完整清晰,標識應當包括警示標語、違法吸煙的法律責任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

3 不得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4 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5 及時對違法吸煙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九條 任何個人都應當遵守控制吸煙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自覺聽從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以及他人的引導和勸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勸阻違法吸煙者吸煙等控制吸煙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國家機關、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和服務的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下同)。

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一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帶頭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公務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煙草制品。

領導干部、醫務人員和教師等應當發揮控制吸煙引領作用,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第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未出示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

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禁止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宮周邊設置煙草制品銷售點。

中小學校應當將煙草危害和二手煙危害等吸煙有害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并制止學生吸煙。教師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志愿者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勸阻違法吸煙行為。

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營造無煙環境。

市和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價考核內容。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控制吸煙監測、評估、指導工作,并制定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戒煙醫療服務,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和診療服務。第十七條 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和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作為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車站以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園城市部門負責公園、園林等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商品批發零售、藥品批發零售等公共場所內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煙草廣告監督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商業綜合體、商場、超市、農貿市場、按摩保健、洗浴、足浴等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七)文廣旅部門負責文化、營業性娛樂場所、賓館、旅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旅游、文博單位以及其職責范圍內有關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八)體育部門負責運動、健身等公共體育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九)住建部門負責寫字樓、商住樓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十)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其管理范圍內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煙草專賣部門負責煙草銷售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款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規定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第十八條 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受理有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投訴舉報,并按照權限轉交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有關部門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及時履行勸阻義務的,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有關部門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控制吸煙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室內吸煙區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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